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532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欣越,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复路胜兴百货经销处,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iv>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复路胜兴百货经销处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