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5398号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西海大道**中岩环球国际****。
法定代表人:徐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引计,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林,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瑞安市名匡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小玉。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启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新星街**(**)第****法定代表人:卢全兴。
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瑞安市名匡鞋业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启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