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9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晓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新樟路115号工业区2栋404。
法定代表人:彭晓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华,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晓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民终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深圳市晓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晓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晓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