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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大江镇江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5民初6310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大江镇江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台山市大江镇江顺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631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大江镇江顺商店。

住所地:台山市************之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53MP6U0T。

经营者:胡光秀。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市大江镇江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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