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民终4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萧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军,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上诉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学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19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学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