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1459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繆长希,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群峰,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群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与被告庄群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