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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翔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493号
案件名称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翔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赵翔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493号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普罗旺斯路23-25(75009)。

法定代表人:波拉·披科莉(PaolaPICCOLI)。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翔宇,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翔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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