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知民初42号 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科技六路西北角摩尔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燕,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胜区颜平魏家凉皮店,住所地内,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姓家园小区**底商v> 法定代表人:贾颜平,该公司经营者。
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胜区颜平魏家凉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由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