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1民初1459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绍春,男,汉族,1998年2月3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绍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