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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统长与义乌市颇特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380号
案件名称许统长与义乌市颇特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统长;义乌市颇特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380号原告:许统长,男,1972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颇特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门****三街68303。

经营者:陈永苗,该商行负责人。

原告许统长与被告义乌市颇特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许统长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统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统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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