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17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作胜,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文士、曾琳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3日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1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晴、李彩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作胜及其辩护人胡文士、曾琳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起,被告人谢作胜在未经“Dior”、“Swarovski”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毛某、谭某、任某,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合益西街XX号5楼东侧其经营的广州玛莎莉表业有限公司内,生产、加工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
2020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谢作胜,并缴获假冒“Dior”、“Swarovski”注册商标的手表合计1470只、配件及装配工具一批。
经统计,本案中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价值10035元(人民币,下同),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价值108450元,非法经营的数额共计118485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谢作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谢作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谢作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作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本院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作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谢作胜涉案时间短、获利少,犯罪情节轻微。
2.谢作胜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3.谢作胜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4.谢作胜系初犯、偶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恳请对其宽大处理,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起,被告人谢作胜在未经“Dior”、“Swarovski”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毛某、谭某、任某,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合益西街XX号5楼东侧其经营的广州玛莎莉表业有限公司内,生产、加工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
2020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谢作胜,并缴获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手表120只、假冒“Swarovski”注册商标的手表1350只,配件和装配工具一批。
经统计,本案中已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价值10035元,未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价值108450元,非法经营的数额共计11848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被告人谢作胜的身份材料,缴获的假冒产品手表、装配工具、钥匙等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场地承包使用协议书,谢作胜手机中保存的销售单图片、现场缴获的销售单据,举报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以及鉴定书、价格证明、举报函、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承诺书、“Dior”、“Swarovski”的商标注册证明等资料,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松洲派出所于2020年5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犯罪财富调查工作表,证人徐某、任某、毛某、谭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谢作胜的供述,施某股份公司授权代理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出具的鉴定证明,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定[2020]4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作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谢作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谢作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谢作胜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谢作胜作为老板,雇佣他人在其经营的公司内生产、加工并对外销售涉案手表,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18485元,故对谢作胜不宜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谢作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作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手表120只、手表表面25个,假冒“Swarovski”注册商标的手表1350只,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钥匙1条、手表装配工具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媛人民陪审员 林碧玉人民陪审员 周树勤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