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178号原告:杜泽秋,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生,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利,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加正五金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姜某1,男,汉族,1978年5月2日生,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原告杜泽秋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加正五金加工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管材包边机”。
本院立案受理后,杜泽秋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杜泽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泽秋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杜泽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