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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言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言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言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6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iv>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被告:深圳市言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创业路**>法定代表人:许海鑫。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言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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