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清轩鞋业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1545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清轩鞋业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北京盛世清轩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如意鞋行;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北京盛世清轩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如意鞋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54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世清轩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楼东侧楼**(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div>法定代表人:王树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如意鞋行,经营场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中东大市场鞋帽区金履**。

经营者:姜雅茹。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世清轩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如意鞋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24日先后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775元退还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