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54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世清轩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楼东侧楼**(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div>法定代表人:王树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如意鞋行,经营场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中东大市场鞋帽区金履**。
经营者:姜雅茹。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世清轩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如意鞋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24日先后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775元退还斐乐体育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