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17号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南庆街**汇商名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3151R。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李镇,男,199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黄海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