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2知民初99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棋蒙,男,汉族,1991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与被告云棋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卡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被告云棋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卡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淘宝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卡宾童装2019秋冬新款男童牛仔裤儿童直筒休闲裤中大童牛仔长裤潮”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将“Cabbeen”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第25类“Cabbeen”商标于1997年注册,注册号为1089172,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等,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2010年,国家商标总局作出《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25类“卡宾”商标于1998年注册,注册号为1210777,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袜、帽、皮带(服饰用),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
Cabbeen卡宾品牌服饰经过多年的使用,在行业上拥有良好的商誉及较高的知名度,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19年9月1日,商标所有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经过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掌柜名为“tb804693211”的店铺,该店铺中产品名称为“卡宾童装2019秋冬新款男童牛仔裤儿童直筒休闲裤中大童牛仔长裤潮”(商品ID为:608047795433)的产品销售中有如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1、将注册商标“卡宾”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2、将注册商标“Cabbeen”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3、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注册商标“Cabbeen”。
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云棋蒙辩称,不知道侵权,用“卡宾”这两个字是开网店时从大数据中抓取的字词,产品已经下架,只开了三个月。
网店上显示的库存产品数量是刷量时随便写的,基本上没有卖出去,也没有盈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1、第1089172号“Cabbeen”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第1210777号“卡宾”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商标局官网最新状态打印件;
2、第1089172号、第1210777号商标使用许可书复印件。
以上证据证明目的: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9月1日将涉案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有权代为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具有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商标驰字[2010]第121号《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
证明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商标局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三组证据:1、网店侵权产品网页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打印件;
2、店铺经营者信息。
以上证据证明目的:1、涉案店铺内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被告是涉案店铺的经营者。
第四组证据:证明复印件一份。
证明目的:被告没有从原告处进货,原告也从未授权被告使用涉案商标。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图片中店铺是被告的店,但商品名称中的“卡宾”只是开网店的时候在大数据中抓取的,不知道会侵权,也不知道会用到原告的商标,没听过原告的品牌。
商品基本上一件都没有卖出去,没有什么盈利,已经将商品从网站上下架。
被告云棋蒙未提交证据支持的自己主张。
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紫曦公司是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和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5类:服装、鞋,有效期至2027年08月27日;
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5类:服装、鞋、袜、帽、皮带(服饰用),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
2010年,国家商标局认定第1089172号“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9月1日,紫曦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书》,紫曦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并授权原告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有权代为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能够证明,将注册商标“Cabbeen”作为关键词作为检索链接,可以查找到被告云棋蒙在淘宝网上经营的一家掌柜名为“tb804693211”的店铺,该店铺在突出位置使用“卡宾童装2019秋冬新款男童牛仔裤儿童直筒休闲裤中大童牛仔长裤潮”字样。
原告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电子取证系统,对销售侵权商品的网站、网店经营者信息进行取证及证据固化保全。
原告在固定证据时,被告店铺的销量显示为零。
被告对掌柜名为“tb804693211”的店铺由其所开予以认可,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紫曦公司系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紫曦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
因此,原告是1210777号“卡宾”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将“Cabbeen”作为关键词作为检索链接到其淘宝网店,使购买者误认为其店铺销售的是卡宾商品或者该店铺与卡宾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被告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涉案服装商品名称显示有“卡宾”字样,涉案服装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的服装为同一种商品,该商标的使用未得到原告的许可,故该涉案服装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其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故本院对本案的赔偿数额依法予以酌定。
本院决定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情节、原告的注册商标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金额为5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棋蒙立即停止在淘宝网销售的“卡宾童装2019秋冬新款男童牛仔裤儿童直筒休闲裤中大童牛仔长裤潮”的商品中使用“卡宾”商标;
二、被告云棋蒙立即停止将“Cabbeen”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云棋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5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云棋蒙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云棋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