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631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老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洋头村新生路**。
法定代表人:汤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老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