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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林美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71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林美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美香;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16号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南庆街**汇商名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3151R。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林美香,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美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黄海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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