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8民初44475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梦嘉,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融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
法定代表人:徐佳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裕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法定代表人:李丽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裕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小区**楼****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阮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领,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华,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告上海融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宜公司)、上海全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旗公司)、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崔梦嘉,被告融宜公司和全旗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劳裕仔,被告力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融宜公司和全旗公司停止侵害腾讯公司第16577525号、第16577654号、第19154186号、第191540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力天公司下架融宜公司和全旗公司的被控侵权×××;
2.融宜公司和全旗公司停止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
3.融宜公司和全旗公司在《文汇报》《经济参考报》非中缝版面,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及官方×××的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腾讯公司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4.融宜公司和全旗公司连带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6万元(包括律师费10万元、评估费5万元、公证费17100元,本案中仅主张16万元)。
事实和理由:腾讯公司系第16577525号微粒贷、第16577654号微粒贷、第19154186号W微粒贷和第19154040号W微粒贷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注册人。
经过长期宣传使用,涉案商标已经与互联网小额金融贷款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并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
2018年4月27日,涉案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众公司)。
2019年11月7日,微众公司向腾讯公司出具相关授权,许可腾讯公司排他使用涉案商标权利。
融宜公司和全旗公司在其共同开发运营的5款×××,分别为“微利贷款”×××(安智市场)、“微粒贷”×××(苹果×××Store)、“微粒贷”×××(华为应用市场)、“微贷借钱”×××(VIVO应用市场)、“微粒贷”×××(应用汇市场)(以下统称涉案×××)上使用“微粒贷”“微利贷款”等侵权标识作为识别涉案×××及其所提供服务来源的商标进行使用。
融宜公司和全旗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等业务。
融宜公司和全旗公司在涉案×××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都存在向融宜公司和全旗公司运营的“容易借”×××和“融宜付”×××的导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力天公司运营的“安智市场”中提供涉案×××之一“微利贷款”×××的下载服务,构成帮助侵权。
融宜公司和全旗公司共同辩称:1.涉案×××均为全旗公司运营,全旗公司在涉案×××的下载页面中使用了融宜公司的名称,但是涉案×××与融宜公司无关。
2.涉案商标现属于微众公司,腾讯公司与微众公司之间的授权存在相互矛盾。
3.涉案×××均是为全旗公司所运营的“贷款超市”导流的马甲,除5款涉案×××外,还有其他几十款×××用来导流。
“贷款超市”仅是信息服务平台,展示的贷款产品均是公开渠道抓取的链接,每一款贷款商品必须下载对应的×××才能申请业务,“贷款超市”不收取任何的费用,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4.涉案商标文字部分为“微粒贷”,“微利”以及“微贷”均是对金融贷款的描述,指的是低利率的贷款,由此使用“微利贷款”和“微贷借钱”不构成侵权。
2017年,全旗公司开发涉案×××时对涉案商标并不知晓,没有主观故意和恶意。
得知诉讼后已进行全面处理,包括下架、停止运营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构成侵权的全部×××,涉案×××存续时间非常短,注册人数少,情节轻微,未对涉案商标造成实际性的损害,且二被告及时向腾讯公司进行了说明和道歉。
5.腾讯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是全旗公司基于商业惯例在产品和应用商店中标注的自身联系方式,在相关页面上并未暗示或者明示涉案×××与腾讯公司之间存在关系,没有搭便车的行为,导流过去的网页中也没有攀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6.腾讯公司未举证证明二被告的行为给其声誉造成损害。
腾讯公司提交的关于P2P被“爆雷”的报道与本案无关。
7.资产评估报告中关于腾讯公司损失及二被告获利依据采用的引证资料和基础数据明显错误,存在重复计算等问题,不具有可参考性。
涉案×××经营惨淡,损失惨重。
融宜公司和全旗公司不同意腾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力天公司辩称:1.力天公司同意融宜公司与全旗公司的答辩意见。
2.“安智市场”系力天公司运营,但力天公司通过“安智市场”向开发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对于开发者上传的应用软件应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微利贷款”×××已于2017年12月1日即腾讯公司提起诉讼前下架。
力天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力天公司不同意腾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陈述了意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商标基本情况及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一)涉案商标的基本情况2016年5月14日,腾讯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第16577525号微粒贷商标和第16577654号微粒贷商标。
其中,第1657752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USB闪存盘,智能手机,电子芯片,遥控装置,动画片,已编码钥匙卡。
第16577654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金融贷款,电子转账,金融信息,融资租赁,网上银行,抵押贷款,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信托。
2017年1月12日,腾讯公司与微众公司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协议》,约定腾讯公司将包括第16577525号商标和第16577654号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排他性许可微众公司使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到期可以续期,可连续续期四次,许可费用5年(或许可使用的期限,孰先为准)内免费,微众公司承认与商标及形象相关联的商誉价值、信誉属于腾讯公司。
2017年3月28日,腾讯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第19154040号W微粒贷商标和第19154186号W微粒贷商标。
其中,第1915404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已编码钥匙卡,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USB闪存盘,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智能手机,电子芯片,遥控装置,动画片。
第1915418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金融服务,金融贷款,电子转账,金融信息,融资租赁,网上银行,抵押贷款,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信托。
2018年4月27日,腾讯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将上述四枚涉案商标转让给微众公司。
2019年11月7日,微众公司(授权方)向腾讯公司(被授权方)出具授权书,将包含涉案商标在内的多枚商标以排他性授权的方式授予被授权方使用,授权有效期限为出具授权书之日起2年;
单独名义维权的权利为针对市场上涉“微粒贷”商标的侵权,被授权方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对于授权书出具之前已经取证或进行的维权事宜,授权方均予以认可及确认,且被授权方可继续以被授权方的名义维权,授权方不对前述事宜另行维权。
(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393号公证书对上述授权书的原件复印件一致进行了公证。
庭审中,融宜公司和全旗公司认为腾讯公司提起诉讼时,涉案商标已经转让给微众公司,腾讯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了涉案商标的工商信息查询打印件予以佐证。
此外,融宜公司和全旗公司还表示腾讯公司与微众公司之间相互出具的授权存在矛盾之处,对微众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真实性不予认可。
腾讯公司表示,虽然涉案商标已经转让给微众公司,但是根据微众公司出具的授权,腾讯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和知名度情况庭审中,腾讯公司主张其在微信×××和手机QQ中使用涉案商标。
微信×××的“我的钱包”页面和手机QQ的“QQ钱包”页面中均有“微粒贷借钱”业务按钮,“微粒贷FAQ”的业务介绍中有包含W微粒贷商标的二维码,扫码可关注“微粒贷”公众号。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059号和第25060号公证书对前述微信×××和手机QQ中的相关内容分别进行了公证。
为证明腾讯公司持续推广“微粒贷”品牌,且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腾讯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微粒贷”品牌宣传的广告合同(共十余份)及相关付款凭证。
广告合同均为微众公司与案外公司订立,发布广告的渠道包含北京交通广播和北京音乐广播、深圳地铁1号线和5号线、《深圳特区报》《深圳晚报》《深圳都市报》《深圳商报》以及网络广告等,发布时间在2016年度至2018年度之间,广告发布费用共计1300余万元。
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对前述合同及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腾讯公司曾发布过关于涉案商标的广告。
2.奖杯照片。
包括:华夏时报颁发的“2016(首届)中国互联网金融实力榜年度普惠价值互金产品”;
“微众银行微粒贷”获得“2016第一财经金融价值榜年度互联网消费金融”;
证券时报颁发的“2016中国优秀财富管理机构评选‘中国最佳互联网创新银行’”(2018)深前证字第008710号、第008709号和第008708号公证书分别对前述奖杯的拍照过程进行了公证。
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对前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前述奖项真实存在。
3.2016年和2017年微众公司年度报告册。
2017年年报关于“荣誉与奖项”中介绍,2017年11月23日“微粒贷”获得《南方都市报》主办颁发的最佳普惠金融服务奖。
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对前述年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系微众公司自行制作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4.国图检索报告查询的纸媒文章报道。
2015年5月17日,《深圳商报》刊载了《中国首家民营银行前海微众银行推出首款产品微粒贷面世用QQ可借钱》。
2015年7月28日《深圳商报》刊载了《微众银行:“微粒贷”放贷已超8亿》。
2015年9月22日,《深圳商报》刊载了《用微信也可以借钱了“微粒贷”昨登录微信钱包,个人最高可贷20万元》。
2015年9月22日,《上海证券报》刊载了《“微粒贷”登录微信微众银行联合贷款落地》。
为此,腾讯公司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
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对检索报告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其中的内容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高。
5.网络文章报道。
2016年12月12日,华夏时报网刊载文章《“2016(首届)中国互联网金融实力榜”出炉47家平台上榜》,文中提及“‘微粒贷’——微众银行”获得“年度稳健互金产品(共计3家)”。
2016年1月25日,新浪湖南网刊载文章《2015年度湖南十大金融创新事件出炉》,文中提及事件之一为华融湘江银行与微众银行合作“微粒贷”……双方联合推出首款互联网消费贷款产品“微粒贷”,在手机上就可轻松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2016年10月17日,中国贸易金融网刊载文章《中国消费金融排行榜:借呗跟微粒贷占前二,第三是它》,文中提及微粒贷是腾讯公司2015年5月推出的产品;
搜狐网刊载文章《微信凭什么能估值8000亿,秒杀支付宝?
》,文章中提及微粒贷排名第二,估值230亿。
2016年1月19日,搜狐财经网刊载《微众首份成绩单:微粒贷累计66万人贷款128亿》,文中提及据深圳银监局披露,截至2015年12月末,微粒贷贷款余额74.95亿元,共开通白名单客户2034万人,授信客户352万人,授信金额757亿元,累计66万人在线贷款128.17亿元。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815号和第28188号公证书对前述网络刊载文章及多篇文章进行了公证。
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对前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其中内容系关于微众银行的报告,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二、三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被诉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一)三被告的基本情况全旗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0日,现法定代表人为李丽英,注册资本500万元整。
其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通信设备科技、云计算科技、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等。
www.allcheer.cn网站的备案主体为全旗公司,该网站首页有“全旗金融”字样,网站“关于全旗”项下的公司简介页面中记载“上海全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注册资金5000万人民币,作为一家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全旗金融结合人的智慧与科技的力量,致力于通过互联网的手段将金融服务送到千家万户……全旗金融拥有完善的支付、清结算、账户、交易、风控、资产管理、客户管理等基础互联网金融技术模块,在此基础上叠加丰富的金融业务,为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资产交易、资产管理、P2P、众筹等业务提供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页面中联系方式处标注的公司为“上海全旗金融有限公司”“上海融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点击首页中的“融宜付”页面跳转至www.ref.cn,该网站中有关于“融宜付”的介绍,联系我们处标注的公司名称为融宜公司。
(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200号公证书对前述网站内容进行了公证。
2017年10月12日,全旗公司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微粒贷借钱平台[简称:微粒贷]V2.0.6”,著作权人为全旗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6月27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微信×××中有名为“容易借”的微信公众号(账号为×××),该账号注册主体为全旗公司。
该公众号中“新口子”栏目中展示多款借贷相关的×××,例如“360借条”“百度有钱花”“有个钱包”等,点击可以查看产品详情,详情页中展示有申请成功人数、放款时间、额度等信息。
该公众号“活动服务”栏目项下可以进行“×××下载”操作,点击后页面跳转至×××Store中名为“容易借—专业版小额贷款应急用钱借钱平台”×××的介绍页面,开发者为ShanghaiAllcheerFinancialInformationServiceCo.,Ltd。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84号公证书对上述微信×××中的内容进行了公证。
融宜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8日,现法定代表人为徐佳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
融宜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核准取得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通讯设备科技、云计算科技,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系统集成等。
2019年3月12日,融宜公司的企业名称由上海融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亦进行了变更。
2019年3月12日前,全旗公司系融易公司股东之一。
力天公司为www.anzhi.com网站的主办单位和“安智市场”的运营主体。
“安智市场”中提供各类×××的下载服务。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876号公证书对www.anzhi.com的ICP备案情况进行了公证。
(二)被诉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关于本案所涉侵权行为,腾讯公司主张涉案×××中分别使用了“微粒贷”“微利贷款”“微贷借钱”“微粒贷借钱”,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前述标识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亦构成相同和类似,涉案×××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涉案×××由融宜公司和全旗公司共同经营,二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案×××中存在“容易借”×××和“融宜付”×××的内容介绍,存在向前述两×××导流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力天公司通过其安智市场提供“微利贷款”×××的下载服务,涉案商标知名度高,力天公司明知或应知“微利贷款”×××存在侵权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为此,腾讯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年9月30日,使用恢复出厂设置后的华为手机下载、安装并运行“安智市场”,以关键词“微粒贷”进行搜索,结果页面第二项是名为“微利贷款”的×××,详情页显示200+次下载,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简介处载有“微利贷贷款×××是一款贷款垂直搜索贷款平台,纯信用贷款,低息低门槛,高通过率,手机贷款,一键申请,海量机构任你选,帮您快速完成贷款,让借款更便捷,更有效,更便宜;
帮您解决燃眉之急,是您的移动贷款管理专家!
”“平台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贷款产品多:微利贷贷款×××与国内多家知名贷款机构达成合作。
让用户可以一个×××申请多家贷款产品”“贷款利率低:微利贷贷款×××与贷款公司深度合作,利息低至0.03%,不产生额外费用。
”“【联系我们】公司网址:www.allcheer.cn官方微信公众号:×××”,页面中显示“相同作者”有融宜公司。
下载、安装并运行该×××,应用首页中有“借款大全”“小额极速贷”“大额贷款”“公积金贷款”“芝麻信用贷”“信用卡代还”“分期购物”“办理信用卡”等栏目,页面中部“热门贷款”下罗列有“借财童子”“钱站”“大粒贷”“借了吗”等多个贷款相关的产品,页面下方有“关注微信公众号(rongyijie)”字样;
随机查看页面中罗列的产品,详情页面显示有贷款×××的已申请人数和平均放款额度,例如“借财童子”已申请310378人,平均放款额度1000元;
“钱站”已申请62379人,平均放款额度10000元;
“宜人贷”已申请16430人,平均放款额度10000元;
“拍拍贷”已申请23204人,平均放款额度10000元。
(2017)深前证字第03605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6057号公证书)对前述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申请人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
2.2017年9月22日,使用恢复出厂设置后的苹果手机在×××Store中搜索“微粒贷”,页面中有名为“微粒贷——借钱贷款平台”的×××,详情页面中显示766个评分,在内容提要处载有的内容与第36057号公证书中关于“微利贷款”×××的介绍内容相比,除了没有载明公司网址、介绍对象名称不同外其他内容一致,页面显示开发商为“ShanghaiRongyiFinancialInformationServiceCo.,Ltd.”。
下载、安装并运行该×××,进行与第36057号公证书相同的浏览步骤,除查看页面罗列的产品详情页面中已申请贷款人数不同外,其余内容均与第36057号公证书记载一致,例如“钱站”已申请43664人,平均放款额度10000元;
“宜人贷”已申请15257人,平均放款额度10000元;
“拍拍贷”已申请22255人,平均放款额度10000元。
(2017)深前证字第036062号公证书对前述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申请人为深圳腾讯公司。
3.2017年9月22日,使用恢复出厂设置后的华为手机在华为应用市场中搜索“微粒贷”,出现名为“微粒贷”的×××,详情显示33万次安装,开发者为融宜公司,在应用介绍处载有的内容与第36057号公证书中关于“微利贷款”×××的介绍内容相比,除了没有载明公司网址、介绍对象名称不同外其他内容一致。
下载、安装并运行该×××,进行与第36057号公证书相同的浏览步骤,除查看罗列产品详情页面中已申请贷款人数不同外,其余内容均与第36057号公证书记载一致,例如“钱站”申请成功为43310人;
“宜人贷”申请成功为15234人。
(2017)深前证字第035809号公证书对前述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申请人为腾讯公司。
4.2018年2月6日,使用恢复出厂设置后的华为手机搜索下载并安装应用汇应用市场,在应用汇×××中搜索“微粒贷”,下方出现名为“微粒贷”的×××,点击查看详情,好评率评价数不足,金融理财未上榜,在应用简介处载有“容易借×××,急用钱的时候,贷款×××来帮你,多种贷款,按需求匹配”“极速贷款:整合50家贷款口子,在线申请,当天审核,24小时内快速放款。
智能借款:贷款×××为贷款服务平台,平台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让用户更好的从第三方金融机构中享受贷款服务。
”“【联系我们】官方微信公众号:×××”。
下载安装并运行该×××,进行与第36057号公证书相同的浏览步骤,二者的首页内容一致;
该×××用户协议中记载“全旗金融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上海全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在微信中搜索关注“容易借”公众号(微信号为:×××),账号主体为全旗公司。
(2018)深前证字第00401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4018号公证书)对前述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申请人为腾讯公司。
5.2018年11月27日,使用恢复出厂设置后的VIVO安卓手机,在应用市场中搜索“微贷借钱”,下方出现名为“微贷借钱”的×××,点击查看详情,显示有453万次下载,在应用介绍处载有的内容与第36057号公证书中关于“微利贷款”×××的介绍内容相比,除了没有载明公司网址、介绍对象名称不同、官方微信公众号标注为“容易借”外,其他内容一致。
下载、安装并运行该×××,登录时收到的验证码短信中记载“【微粒贷借钱】您本次获取的验证码是……”。
2018年12月3日,登录VIVO应用商店,搜索“微贷借钱”,该×××详情页中显示开发者为融宜公司。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700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7004号公证书)和(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6109号公证书对前述内容分别进行了公证,申请人分别为腾讯公司和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涉案×××,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表示涉案×××是全旗公司运营的“贷款超市”的马甲,全旗公司的“贷款超市”马甲数量众多,涉案×××仅是其中的一部分;
涉案×××虽然名称不同,但后台均一致,如用户需贷款,还需要下载对应的贷款×××,涉案×××在提供服务时并不收费,涉案×××上线时间很短,现均已下架,并未给腾讯公司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为此,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9)沪新证字第188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9年1月18日使用苹果手机、OPPO手机、魅族手机、小米手机,分别通过×××Store浏览“容易借”×××,通过华为应用市场下载“点融秒借”“容易借款”“手机贷”“借钱花吧”“马上借钱”×××,通过豌豆荚应用商店下载“借条贷”“容易借款”“手机贷”×××,通过百度手机助手下载“容易借款”×××,通过魅族应用商店下载“容易借”“微贷借钱”×××,通过小米应用商店下载“借条贷”“容易借款”“马上借钱”×××,通过腾讯应用宝下载“共享借钱”“借款博士”“马上借钱”“手机贷款”“容易借贷款”“积木借款”×××,分别运行前述×××并查看借款页面,前述×××借款页面中显示页面内容基本一致。
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以此证明全旗公司贷款超市×××马甲的情况。
2.网页截图。
在×××Store等应用市场以“微粒贷”“微粒贷款”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结果截图,搜索结果中并未显示有涉案×××。
3.(2019)沪东证经字第14979号公证书,其中显示在手机中安装“容易借款”×××,将该×××中的相关链接复制,并使用浏览器打开浏览,可以看到与“容易借款”×××中对应页面一致的内容。
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据此主张全旗公司运营“贷款超市”中的贷款产品为公开渠道抓取的链接。
此外,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还提交了(2018)沪徐证经字第12912号、第12913号公证书,分别对“容易借”×××和“融宜支付”×××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公证。
其中,在“容易借”×××页面分别点击“360借条”“贷上钱”“猎豹贷款”等内容,均需下载对应软件。
由此,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表示“容易借”×××是信息提供平台,与腾讯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在“融宜支付”×××页面中有提示“刷卡交易暂停的通知”,该×××贷款页面中有“容易借”下载的提示链接,点击后下载“容易借——专业版小额贷款应急用钱借钱…”。
由此,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表示“融宜支付”×××为支付平台,“容易借”×××是为方便支付客户建立的借款信息平台,现“融宜支付”×××已经停用,与“容易借”×××或涉案×××之间无任何利益指向。
腾讯公司对前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其中涉及的“容易借”×××和“融宜支付”×××与涉案×××无关。
力天公司主张其运营的安智市场提供的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微利贷款”×××系用户上传,其在接到腾讯公司投诉后已经及时进行了下架处理。
为此,力天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安智用户协议截图。
其中载明安智网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不改变、编辑用户上传内容,也无法对相应内容的合法性进行有效控制和判断,因此不保证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品质,任何组织和个人如认为安智网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按权利保护声明的要求与安智网联系。
2.“安智开发者联盟”网页截图和安智网首页截图。
其中开发者协议中载明“安智市场”是安智网推出的手机应用网上商店,安智网是“安智市场”的提供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安智网仅为用户提供上传空间服务。
“软件产品责任限制”载明:除软件作者一栏中标明作者为“安智网”外,其他全部软件产品均由第三方开发者开发并上传;
该协议中还公示了投诉材料投寄地址。
安智网首页底部也标注了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3.“安智市场”搜索结果截图。
显示在“安智市场”中搜索“微利贷款”,结果中不存在“微利贷款”×××。
4.“安智市场”后台截图。
其中显示名为“微利贷款”的软件、包名为com.rybring.weilidai,该软件审核通过的时间是2017年8月28日,下架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下架原因为“腾讯公司举报该软件侵权‘微粒贷’注册商标。
庭审中,腾讯公司认可力天公司应其投诉对“微利贷款”×××采取了“删除处理”的措施。
三、腾讯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相关情况(一)腾讯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相关情况为证明涉案×××的下载量较大,腾讯公司提交了(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700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7003号公证书),公证申请人为腾讯公司。
该公证书中显示,2018年11月27日在酷传网(网址为www.kuchuan.com)中以“微粒贷”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并点击进入名为“微粒贷”×××的页面,显示该×××的包名为com.rybring.weilidai、开发商为融宜公司,累计下载量为5152682,VIVO用户评论有3766条,评论中有“这是一款值得推荐的微粒贷应用,朋友之间便能借贷。
”“没有什么风险,可以快速微粒贷”“有风险,微粒贷需谨慎”“真是江湖救急啊,渠道很给力,微粒贷,秒审核,和宣传的一致,一点都不马虎”“非常差中介骗资料”“中介平台”“好假,就一个中介”“都是骗人的”“就是不明白,一个中介,咋被这些拖给捧成这样呢?
一个中介把你推荐给另一个中介然后推荐完的中介提交借款还要审核费,还不能取消玩的真漂亮啊”;
VIVO应用市场中的版本更新最早一次是2017年6月2日,最晚一次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
关于酷传网中的数据情况,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表示该网站运营单位系民营企业,亦涉及多起诉讼,其抓取的数据不具有证明力。
为此,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提交了:与“酷传网”相关的网页打印件以及(2019)沪长证经字第9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2019年1月10日在酷传网中搜索名为“微粒贷”的×××,页面显示该×××的包名为com.rybring.weilidai、开发商为暂无,魅族应用市场2018年11月19日下载量为41306、2018年11月27日下载量为20059;
魅族开放平台中有名为“微贷借钱”的×××,页面显示该×××包名为com.rybring.weilidai,2018年11月19日的日新安装量为6次,2018年11月27日的日新安装量为9次。
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表示,前述公证中的“微贷借钱”×××与酷传网中的“微粒贷”×××虽名称不同,但包名一致系一款应用,酷传网中展示的数据与魅族开放平台中显示的数据明显不符,酷传网中的数据不具有参考性。
腾讯公司对前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其中展示的酷传网和魅族开发平台相关应用并非同一应用,且展示的数据分别为累计下载量和日新增量,不具有参考性。
庭审中,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表示涉案×××在各大应用商店中显示的下载量并非真实数据,系通过刷单而形成的数据。
为此,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提交了全旗公司与案外公司的结算单、消耗明细表、转账电子回单和发票以及关于刷单工作的电子邮件往来截图,(2019)沪长证经字第92号公证书对前述电子邮件往来进行了公证保全。
上述证据显示2017年6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全旗公司与两家案外公司的结算单和消耗明细表中有针对华为商店的“微粒贷”软件、IOS商店中的“微粒贷”软件相关情况的确认。
腾讯公司对前述单据、表格和邮件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为证明涉案×××的下载量情况,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8)沪徐证经字第1291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中显示,2018年11月19日,登录全旗公司苹果×××Store网站账户,显示“微粒贷——借钱贷款平台”的×××版本1.0.0的可供销售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版本1.0.1的可供销售时间为2017年8月3日、被下架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
登录华为开发者社区网站,登录全旗公司“华为开发者联盟”账号,查询“微粒借钱”×××在2017年6月至12月的数据下载情况,按月分段查询显示的总下载量分别为157428、58659、85445、31632、32783、8778,2017年11月11日后无下载量。
腾讯公司对前述×××Store网站中查询结果不持异议,但认为前述华为开发者社区网站中查询的×××与涉案×××不同,对该查询结果不予认可。
2.(2019)沪长证经字第2084号公证书和时间戳认证保全页面,其中对容易借管理控台(网址为www.casheasy.cn)中相关情况进行了查询。
公证书中显示,2019年6月6日登录容易借管理控台,“马甲应用商店注册量”页面中查询显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安智市场”中“微利贷款”×××的注册量总计337,应用汇应用商店中“微粒贷”×××的注册量总计86,VIVO应用商店中“微贷借钱”×××的注册量总计122。
时间戳认证保全中显示,2019年10月23日登录容易借管理控台,“马甲应用商店注册量”页面中查询显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华为应用商店中“微粒贷借钱”×××的注册量总计为13855,IOS应用商店中“微粒贷”借钱×××的注册量总计为2453。
为证明本案所涉行为给腾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的获利情况,腾讯公司提交了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名评报自(2018)第0326号《上海融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全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微粒贷”、“微利贷款”金融借款×××被控侵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中选取了第35809、36057、36062号公证书中共计11个借款产品所展示的信息为基准(其中含名称为“借财童子”的借款产品),计算得出已借款金额为4615049000元、已申请人数为728145人,商标贡献率确定为70%以上,贷款平台抽成比率选取为1.75%;
按照抽成所得确定计算方式为“11个借款产品已完成借款金额(4615049000)*抽成比率(1.75%)*商标贡献率(70%)=56534350.25”,约人民币5653万元;
按照获客成本角度确定获利计算公式为“11个借款产品的已申请人数数总和(728145)*同行业平均获客成本(100)元*商标贡献率(70%)=50970150元”,约人民币5097万元;
参照51信用卡相关数据计算确定获利公式为“11个借款产品所借出的总金额(4615049000)*信贷撮合及服务费占贷款撮合业务的比率(4.8%)*商标贡献率(70%)=155065646.40”,约人民币1.55亿元。
该报告中还提到,根据谨慎原则采用最低的5097万元作为其收益额,根据11个借款产品情况计算腾讯公司的损失为“腾讯‘微粒贷’品牌产品的平均每笔借款金额(8000)*上述11个借款产品的已申请人数总和(728145)*腾讯‘微粒贷’品牌产品日利率(0.05%)*‘微粒贷’产品的贷款时间(41)*商标贡献率(70%)=83591046”,约人民币8359万元。
该报告最后指出,尽管计算方法不同也基本可以确定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所可能的获利或者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数额远高于3000万元。
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并表示全旗公司经营的“贷款超市”系提供贷款信息的平台,页面显示的贷款×××申请人数以及金额均非准确的数据,不能以此作为计算基础。
此外,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还提交了:1.微信截图打印件,证明“微众银行”提供的“微粒贷借钱”产品日利率为0.03%,前述报告中使用0.05%进行计算,存在计算方式错误。
2.(2019)沪长证经字第1682号、第1683号公证书,证明在小米等应用商店中搜索“贷款”“借款”等关键词,结果中有其他“微粒贷”×××。
评估报告中关于“微粒贷”商标的贡献率的推理结论有误。
腾讯公司提交了在小米等应用商店中进行搜索的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并无其他“微粒贷”×××。
3.与“网贷之家”主体有关的网页打印件、处罚决定书打印件、公告打印件等。
表示前述报告中参考了非行业协会或官方机构主体(如“网贷之家”)出具的内容,该部分内容中的数据不具有可靠性,内容不具有公信力。
腾讯公司对“网贷之家”系权威资讯平台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4.网页打印件。
证明评估报告中印证的附件文章不具有证明力。
庭审中,腾讯公司表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性极端重要,在主流媒体纷纷报道网贷平台问题频出的情况下,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的控侵权行为对腾讯公司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为此,腾讯公司提交了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之间,华夏时报网、新浪财经、网易网、搜狐网等媒体刊发的关于网贷平台“爆雷”的相关报道。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7005号公证书对前述报道进行了公证,公证申请人为腾讯公司。
腾讯公司还表示,现在已经出现不法分子以“微粒贷”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新浪网、搜狐网中亦刊载有该方面的报道。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869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8690号公证书)对前述关于非法活动的报告进行了公证。
此外,腾讯公司表示《资产评估报告》中提及的“借财童子”×××系由全旗公司运营,涉案×××中亦有“借财童子”贷款产品的展示,全旗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申请注册“借财童子”图文商标后,在涉案×××中推广自己的借贷产品,说明其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且有意利用涉案×××推广其产品,具有较大收益。
为此,腾讯公司提交了相关时间戳认证证书、网页打印件等予以佐证。
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则提交相关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借财童子”×××并未实际运营,未获得巨大收益,且该×××与本案无关。
关于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的经营情况,二被告提交了全旗公司《关于配合做好减员减薪工作的通知》、全旗公司2018年1月-2019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以及2017-2018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的企业年报等材料,以此证明其经营惨淡。
二被告还提交了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无论是“借财童子”“贷款超市”还是涉案×××均已下架。
腾讯公司不认可二被告所述经营状况,认可“贷款超市”、涉案×××均已下架。
腾讯公司与全旗公司还提交了双方在另案中的听证笔录、起诉状等材料,主张腾讯公司针对“立即贷”×××在其他法院另有诉讼。
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主张,“立即贷”×××与涉案×××均为“贷款超市”的马甲,腾讯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腾讯公司则表示,涉案APP与另案所涉×××不同,并不存在重复计算赔偿的问题。
(二)与腾讯公司主张合理开支相关事实为证明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腾讯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金额为1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以及金额为4150元的检索费发票、金额共计为7540元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发票5张、金额共计为9560元的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书出具的公证费发票4张和金额为5万元的认证服务评估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腾讯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协议、公证书、网页截图、合同、票据、年报、检索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可信时间戳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共同提交的登记证书、公证书、网页截图、打印件、《通知》《通知书》、企业年报、可信时间戳证书、另案材料,力天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后台截图、协议打印件,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腾讯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的注册证以及相关授权书,可以确认腾讯公司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作为申请人完成涉案商标的注册,并于2018年4月27日经核准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微众公司。
腾讯公司于涉案商标转让前依法享有4枚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针对该期间内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涉案商标转让给微众公司后,微众公司亦向腾讯公司出具授权,认可腾讯公司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对于授权书出具之前已经取证或进行的维权,微众公司均予以认可及确认,微众公司不对前述事宜另行维权。
由此,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注册情况、权利流转以及涉案商标现权利人对腾讯公司的授权情况,腾讯公司有权以其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三被告的相关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腾讯公司主张的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持续,由此,本案应适用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全旗公司、融宜公司是否为涉案×××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问题。
第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如构成侵权,三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第三,涉案×××是否存在导流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对此,本院做如下评述:第一,关于全旗公司、融宜公司是否为涉案×××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
全旗公司认可涉案×××由其运营,与融宜公司无关。
综合本案证据中显示的内容,“微利贷款”×××(安智市场)、“微粒贷”×××(苹果×××Store)、“微粒贷”×××(华为应用市场)和“微贷借钱”×××(VIVO应用市场)四款×××的下载页面中标注开发者为融宜公司,联系方式中展示的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全旗公司,该四款×××的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由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共同承担。
“微粒贷”×××(应用汇市场)一款×××的下载页面中虽未显示开发者信息,但联系方式中展示的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全旗公司,故该款×××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全旗公司承担。
虽然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辩称,涉案×××均由全旗公司运营,与融宜公司无关,但是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项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应当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第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的问题。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涉案×××共计五款,其中有三款的软件名称为“微粒贷”,另外两款的软件名称分别为“微利贷款”和“微贷借钱”。
其中,“微贷借钱”×××在注册过程中向用户发送验证短信,短信内容有“微粒贷借钱”字样且以加注加粗括弧的形式进行标注。
由此,该×××亦将“微粒贷借钱”作为其名称进行使用。
涉案×××中将“微粒贷”“微利贷款”“微贷借钱”和“微粒贷借钱”作为其软件名称使用,并在其运营的软件页面突出使用“微粒贷”“微利贷款”和“微贷借钱”字样,该行为系将上述标识用于其商品并进行宣传的行为,系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对“微粒贷”“微利贷款”“微贷借钱”和“微粒贷借钱”的商标性使用。
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关于涉案×××的名称并非商标性使用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未经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第16577525号和第16577654号微粒贷商标由“微粒贷”字样构成,第19154186号和第19154040号W微粒贷商标由“W”形标识和“微粒贷”字样组合构成,其中“微粒贷”字样系其中的显著部分。
涉案×××使用了“微粒贷”“微利贷款”“微粒贷借钱”和“微贷借钱”字样,其中“微粒贷”与第16577525号和第16577654号商标的文字一致,构成相同商标,与第19154186号和第19154040号商标中的显著部分文字、读音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微利贷款”与“微粒贷”相比,“贷款”与“贷”字均有借入或借出款项之意,“微粒”与“微利”第一个字相同、第二个字虽字形不同但呼叫上读音相同,由此,“微利贷款”与涉案商标在字形、读音以及含义上相似,构成近似商标。
“微粒贷借钱”完整的包含了“微粒贷”字样,仅在该字样之后添加了“借钱”字样,“借钱”一词本身即具有借入或借出款项之义,由此,“微粒贷借钱”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微贷借钱”与“微粒贷”相比,二者仅有名称首字相同,在字形、读音上均具有较大区别,“微贷借钱”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中,第16577525号和第1915404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16577654号和第1915418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36类,包括在金融贷款、金融信息、融资租赁等金融领域提供服务。
涉案×××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与第16577525号和第1915404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涉案APP向其用户提供各类贷款信息,与第16577654号和第1915418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构成类似。
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辩称涉案×××仅为贷款聚合平台,与腾讯公司通过微信平台提供金融服务不同。
将涉案×××向用户提供的金额服务与第16577654号和第1915418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比,二者在提供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以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故二者构成类似服务。
由此,本院认为,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微粒贷”“微利贷款”和“微粒贷借钱”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的被诉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融宜公司和全旗公司的相关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力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问题。
根据力天公司提交的用户协议、开发者协议,可以确认力天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现有证据,力天公司并未对“微利贷款”×××进行编辑、推荐,其作为应用市场分发平台,对其市场中他人上传的应用无逐个审查之义务,且通过相关协议对用户进行了事前提示,力天公司收到腾讯公司的投诉后及时进行了处理,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力天公司明知或应知“微利贷款”×××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下,腾讯公司主张力天公司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涉案×××是否存在导流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本案中,腾讯公司主张涉案×××的下载和运行页面中标注了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以及全旗公司或者融宜公司运营的其他业务的信息,存在导流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本院认为,×××运营者在自身运营的×××下载页面以及×××运行页面中标注与自身相关的信息以及宣传与自身相关的业务,系一种正当的标注信息方式和宣传方式,该种标注行为本身并无不妥。
前述未被认定为侵权的涉案×××中的标注行为,与腾讯公司无关。
但前述已被认定为侵权的涉案×××中的标注行为,会使用户对其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由此会给腾讯公司造成用户数量的损失,但该结果已经在商标侵权行为中进行了评价和认定,故本院不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评价。
腾讯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腾讯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已确认涉案×××均已下架,故腾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在客观上已经得到满足,现仍请求本院对此进行判令,已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的被诉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并有可能对腾讯公司的商誉产生影响,故对腾讯公司要求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位置及期间,本院将综合考虑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侵害商标权实施的范围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经济损失,虽腾讯公司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根据若干计算方式对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的非法获利以及腾讯公司的实际损害进行计算评估,但鉴于其未对计算方式中相关因素的依据进行说明或举证,本院认为其所主张的计算方式和相应依据缺乏合理性。
全旗公司和融易公司主张其下载量系通过刷单获得,腾讯公司取证中呈现的下载量并不真实。
对此,本院认为全旗公司和融易公司虽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是根据其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APP的下载以及交易情况,全旗公司和融易公司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本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1.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2.被诉侵害商标权行为涉及腾讯公司享有权利的四枚商标;
3.被诉侵害商标权涉及的涉案×××共计5款;
4.涉案×××中提供众多贷款平台信息,且标注申请贷款人数众多、平均贷款额较高;
5.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从事金融相关的业务,理应知晓涉案商标,其实施被诉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恶意;
6.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虽称涉案×××通过公开渠道抓取贷款平台链接,但在涉案×××的下载页面中标注与众多贷款平台存在合作关系。
综上,本院将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腾讯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其为本案所付维权开支中的合理部分,由全旗公司和融宜公司一并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融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全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www.allcheer.cn网站首页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就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为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根据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上海融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全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全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被告上海融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经济损失中的150万元及合理开支中的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60元[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2760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全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上海融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