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知民初16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宇矿山机械配件经营部,住所地西藏拉萨市金珠西路。
经营者:冯士国,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拉萨市金珠西路。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众宇矿山机械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