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0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白营镇志浩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汤阴县白营镇北陈王村**。
经营者:王志浩。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白营镇志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