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17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守坤厨房设备销售部,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经营者:陈守坤,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个体工商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守坤厨房设备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危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