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510号原告:胡正宇,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爱尔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太湖东路**501-4。
法定代表人:左国刚,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胡正宇诉被告常州爱尔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胡正宇书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