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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惠州市惠城区汇美社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02民初1155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惠州市惠城区汇美社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惠州市惠城区汇美社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155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代理人:候树刚、许如雷,均系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汇美社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经营者:罗晓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汇美社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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