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155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代理人:候树刚、许如雷,均系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汇美社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经营者:罗晓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汇美社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