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5刑初130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颖,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某某传媒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宇鹏,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林智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颖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佳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颖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被告人邢颖在本市朝阳区远洋一方花语苑某楼某单元某室,出售虚假奢侈品爱马仕包等物给陈某(女,30岁,北京市人),骗取陈某人民币614000元。
被告人邢颖后被抓获归案。
赃款现已全部退赔被害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邢颖为谋私利,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邢颖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邢颖在侦查阶段对指控事实如实供述,庭审中辩称其认为卖给陈某的包虽然来路不明,但其不是要诈骗陈某,其不构成诈骗罪,请求法庭公正处理。
被告人邢颖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涉案物品的送检、保管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无法确保同一性,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严重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邢颖向陈某出售的奢侈品爱马仕等物是假冒品;
邢颖与陈某长期合作销售奢侈品,邢颖没有对陈某实施欺诈行为,陈某系知假买假;
邢颖只是赚取一定差价,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法院认定邢颖构成犯罪,邢颖也仅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非诈骗罪,且应根据经营者提供的近似款物品参考价格认定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9万余元;
若认定为诈骗罪,亦应扣除钱包、猪鼻子项链以及多余围巾相对应的数额;
邢颖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法庭对邢颖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邢颖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多次向陈某出售奢侈品。
2018年9月,被告人邢颖向陈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爱马仕包、项链、围巾等物品,收取陈某人民币60余万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邢颖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邢颖的家属代为返还陈某人民币9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为证:1、证人陈某的证言及手写清单证明:2015年10月份,我通过饭局认识了邢颖,邢颖自称是做影视的,我们就互留了微信,邢颖在微信朋友圈总是发一些奢侈品的照片。
2017年4月份,我找邢颖帮忙找一个医院看病,邢颖顺利帮我办成了。
2017年10月,我问邢颖她发的奢侈品是卖的么,邢颖说她卖这些东西,她在法国注册了一家商贸公司,专门从法国进货,都是正品,我就陆续从她那里买了四五十件奢侈品,共计花了160万元。
我和邢颖是朋友关系,从她那买东西便宜。
2018年4月份,我在她那购买背包的时候,邢颖没有告诉我单个的价格,直接说70万元让我选6个包。
2018年9月,我通过银行卡向邢颖银行卡转了70万元,选了6个爱马仕的背包,邢颖在远洋一方将包给我(后陈述称70万元买的东西包括7个爱马仕女包、2套爱马仕餐具、4条爱马仕围巾、1个爱马仕猪鼻子一代项链,爱马仕餐具8万多元)。
2019年6月,我和一个朋友一起吃饭,朋友说我背的一款爱马仕的包可能是假的,让我去看看,我去了二手回收店,对方说我的包是假的,这个包是我在邢颖那里买的,所以我就拿着所有从邢颖那里买的包和手表去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鉴定,鉴定书显示都是假的。
后来我就报警了。
70万的清单包括蕾丝拼皮包、Box拼鳄鱼包、togo拼鳄鱼包、sellier限量包、H猪鼻子项链一代、H扣长款钱包、togo银灰包、围巾140×140三条、90×90二条、盘子一套。
(本院谈话时的证言)除了涉案的70万元的奢侈品,我还从邢颖处购买过大概六七十万元的,都是自用。
我在英国留学几年,知道这些奢侈品的价格,在国内可以用低价买到我就买了,贪图小便宜。
我从邢颖处买的时候,邢颖说是给我打了八折,她也告诉我她大概挣多少钱。
我们交易的时候,大部分是我先给她钱然后她给我货。
我从2015年年底开始做影视工作,给别人打工。
我之所以从邢颖那买涉案的物品,是当时我的圈子要开会所,我就想买这些东西充个门面,方便我做生意。
我在2019年6月份就知道买的这些包是假的,但一直到邢颖被抓我都没有告诉邢颖,也没有找邢颖要钱,因为她脾气不好,因为其他事情威胁过我,我就不想找她了。
我和邢颖之间这笔交易差不多是按照进货清单来的,配货1:1.5的意思是如果要在专柜买一个爱马仕的10万元的包,要先买价值15万元的其他爱马仕产品,才有资格买这个包。
我在微信里有和邢颖说过我卖这些,那都是我骗邢颖的,当时邢颖想和我做生意,我就说我卖给阿姨了,第二天我就自己背这个包,她问我的时候我就说我和阿姨换着背。
2、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9月12日,陈某银行账户向邢颖银行账户分两笔转账共计人民币70万元。
2019年11月26日,邢颖银行账户内余额为人民币66万余元。
3、陈某提供的进货清单照片复制件证明:被告人邢颖微信发给陈某一份“怡然进货清单”,记载“蕾丝拼皮奶昔白拼珍珠灰银扣(12万,配货1:1.5)、Box拼鳄鱼黑拼海葵紫(12万,配货1:1.5)、togo拼鳄鱼孔雀绿拼祖母绿鳄鱼(14万,配货1:1.5)、金棕Epsom拼山羊糖果蓝拼TC午夜蓝银扣S字母(15.5万,配货1:2)、H扣长款钱包孔雀绿限量版(2.3万)、护照夹togo银器灰(0.85万)、猪鼻子项链一代(1.275万)、140*140cm围巾3条(2.25万)、90*90cm围巾3条(1.5万)、红色纯马系列餐具(8.6万),共计702750元整,已付70万元整,欠2750元”。
4、扣押决定书、移送扣押、冻结款物清单证明:涉案手提包5个、钱包2个、围巾4条、银色金属项链1条、挂坠1个、手机1部,已扣押并移送在案。
5、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北京英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书、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涉案手提包5个、钱包2个、围巾4条、银色金属项链1条,均为假冒产品;
涉案银色金属项链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00元。
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了涉案物品于2020年1月送往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后于2020年3月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过程及原因。
7、被告人邢颖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节录证明:2018年3月9日,陈某:“姐姐,还有一个事,就是我需要学习一些爱马仕的知识,因为我一个哥哥妈妈感兴趣,但他们都在买爱马仕的。
”邢颖:“爱马仕这个群,都由我自己带。
我有时间具体给你讲一下,它和卖普通奢侈品完全两回事,爱马仕是个体系。
”(日期不明)邢颖:“裸包38万,配货费38万!
拿下一共76万,我们36万,算算利润”。
陈某:“我去,没谁了。
”2018年3月19日,邢颖:“你可以预售了,来15件,我刚刚才收到通知。
”邢颖:“你该去买几套西装套装”。
陈某:“我也这么想的。
”2018年3月23日,邢颖:“分销经理拿货,交全款30%订金,然后开始选货进行配货!
十天内交齐全款,开始发货!
围巾全市入香港专柜的,你的那个我给你调换的围巾,已经没有了,你那最后一条。
所以,你要想卖的好,要提前就做准备,订金付了,就可以抢货,围巾月底就全出来了。
”陈某回复亲亲的表情。
邢颖:“我主要挣钱不在这些品牌上,做这些品牌是要让分销经理挣钱,然后培养爱马仕客户!
你30万的货,我加一成才三万。
你30万的货全卖了能收回50万!
如果你一个月走一批30,那你一年纯利润就是200到300万!
这还不算我给你的其他项目合作,所以你就光跟我干,踏踏实实的,一年就500。
”陈某:“买房去咯。
”(日期不明)陈某:“是吧,撑不住啊。
”邢颖:“对我们反而是好事儿,他们都没有其他渠道,从国外进货成本提高了,都关门了。
仓库也往出转租。
”陈某:“好吧,真是一条链啊,一个受影响,就没得玩了。
”邢颖:“所以找我合作的越来越多了。
”2018年8月8日,邢颖:“我每天接收各种爱马仕讯息,我能口述做一个。
一个渠道终端,一个营销终端,干吧。
”陈某回复嘻嘻表情。
邢颖:“去打开演艺圈的渠道。
”(日期不明)邢颖:“国内出来的爱马仕都质量差,日本和法国的最好”。
陈某:“其实爱马仕买的就是皮子和工艺,都是手工匠人的工艺,什么到国内都差。
”2018年9月12日,邢颖:“你这样吧,自己的衣服钱下个月给我,我先垫着。
”陈某:“好”。
邢颖:“然后怎么也先弄些包啊啥的,你得先摆着开业,试营业也得有几只。
”陈某:“ok,明白。
”邢颖:“家具全下来六七万足够了,你先定70万的,我想办法配,只能先悄悄试营业,因为包不够十几只这没法弄。
现买家具,都添难当了。
人们就能去做做。
”陈某:“嗯,好。
”2019年6月21日,邢颖:“你可赶紧能撑点事儿,我这容易么我。
我以后养孩子我也估计操不了这么多心”。
陈某:“你先把你腰养好,再说孩子,我呢,你养着,我挣钱去,也挺好,家里玩吧。
”2019年6月24日,邢颖:“你以后就告诉啥都有。
等店开了来。
还有这样的就五个起批发,谁给她一个个卖,拼单有折扣。
你看看小许那儿发的,到了多少货。
”陈某:“看了。
”2019年9月20日,陈某:“我每一天的工作量。
现在在聊周期”。
邢颖:“我给你吹出去的牛,你都给我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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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我是被告人邢颖的丈夫,邢颖平时在微信群里卖一些女性用的东西,我不知道邢颖卖的东西是否有假货。
我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从宽处理。
9、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了从被告人邢颖华为手机在提取数据的情况。
10、手机银行汇款回单、收据、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2020年5月18日,石某向陈某转账人民币90万元,陈某对被告人邢颖表示谅解。
11、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邢颖名下工商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在案,冻结时卡内余额为人民币116万余元。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12月26日13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大悦城九层某某餐厅内将被告人邢颖抓获归案。
13、拘留证、逮捕证证明了被告人邢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14、户籍材料证明了被告人邢颖的身份情况。
15、被告人邢颖的供述证明:2017年冬天,我在一个饭局上认识陈某,互相加了微信。
2018年的一天,陈某问我说家里人住院,想给协和医院的人送点东西,我说送点小饰品就行,我就给了陈某一个香奈儿的耳环,没有收她钱。
从这之后陈某就和我联系上了,经常聊天,陈某从我这里购买奢侈品,陈某说她也去验证过,都是真的。
有一次陈某在我这里花70万元买了6个爱马仕的包,这几个包是我从广州某某皮革城后面的居民楼私人处购买的,当时我知道这些包都是高仿的,是假的。
我知道陈某的钱不是好来的,也想着挣她一笔,就将这些爱马仕包当真的卖给了她。
这6个包中一个是爱马仕限量款字母拼皮,一个是爱马仕鳄鱼和蜥蜴拼皮、墨绿色,一个是黑色鳄鱼拼皮,一个是白色蕾丝拼皮,一个黑色普通皮爱马仕包,一个小的绿色钱包。
买奢侈品都是陈某主动找我买的,我告诉她说是我从日本的一个渠道买的。
我和陈某签了法国嘉品的合同,我当顾问帮着陈某经营,陈某每个月给我3万元,陈某给了我两次钱,之后就没有给我了。
开始我是想卖给陈某真的爱马仕,但是知道陈某是想用爱马仕骗包养她的人,而且包养她的人的钱也不是好来的,所以我才想卖给她假的爱马仕挣她的钱。
(本院提讯时的供述)陈某想开一个奢侈品店铺,她问我有没有经验,她说她以前做过代购,但是没货源,然后她就在永利国际租地方开始卖东西。
她卖的东西有一部分是从我这买的,有一部分是从其他地方进的。
她从我这里拿货,价格是衣服的正常价格加上代购价格,我只挣她10%,因为10%-20%是行规,她卖出去多少我不管。
除了检察院指控的70万元的物品外,我和陈某之间的交易货品还大概有40多万元的,钱有时是她拿货时就给我,有时是把货卖出去之后再给我。
本案中我卖给陈某的包,是在17年或18年广州买的,当时付款既有现金也有刷卡,刷卡一次只能刷一万。
陈某那的客户有很多都是我的客户。
专柜裸包的价格比较便宜,但是专柜规定是需要配货的,比如配货比1:1.5。
庭审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复制件证明:与涉案背包近似款的爱马仕背包价格,远超爱马仕公司《鉴定结论》价及邢颖出售给陈某售价。
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邢颖与陈某之间的微信交流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某某传媒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邢颖。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该公司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该公司为邢颖缴纳社会保险。
4、住院病案、病历记录、疾病诊断书证明了被告人邢颖的就诊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邢颖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涉案物品同一性的问题。
辩护人提出因相关扣押、送检手续不完善,无法认定在案扣押物品系被告人邢颖向陈某所出售物品。
经查,在案进货清单中记载的涉案物品的主要外观特征为蕾丝拼款奶昔白拼珍珠灰银扣、Box拼鳄鱼黑拼海葵紫、togo拼鳄鱼孔雀绿拼祖母绿鳄鱼、金棕Epsom拼山羊糖果蓝TC午夜蓝银扣S字母、H扣长款钱包孔雀绿、护照夹togo银器灰、猪鼻子项链等,上述特征与在案扣押物品的外观特征吻合,亦与邢颖供述、陈某证言中所描述的物品外观特征吻合。
同时,侦查机关已出具工作记录对取证过程瑕疵进行说明,故能够认定在案扣押物品系邢颖出售给陈某的物品。
二、关于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
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是“爱马仕”商标所有人爱马仕国际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该公司针对涉案物品出具的名为“鉴定结论”的书证,实质系该公司认定涉案物品为假冒爱马仕商标产品的判断意见。
本院认为,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具备鉴定涉案物品是否为爱马仕产品的资质,且其出具的意见与被告人邢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陈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三、关于陈某以人民币70万元从被告人邢颖处购买的物品及本案犯罪数额。
证人陈某的证言及出具的说明、被告人邢颖的供述、进货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证实,70万元的物品包括爱马仕包6个、爱马仕围巾4条、爱马仕猪鼻子项链1条、爱马仕餐具1套。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为人民币61.4万元,系扣除了不在案的爱马仕餐具的费用,而进货清单中载明围巾为6条,在案仅有4条,故亦应扣除2条围巾的费用,认定本案犯罪数额为人民币60.4万元。
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陈某从被告人邢颖处购买奢侈品后存在对外销售情形,且除涉案物品外,邢颖向陈某销售其他奢侈品的数额亦达数十万元人民币,邢颖向陈某销售奢侈品并非偶发的委托购买行为,而是长期的市场经营行为,邢颖实系奢侈品经营者。
邢颖在经营过程中为牟取更多利润,明知涉案物品系假冒爱马仕商标的商品而仍向陈某销售,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损害了正常的奢侈品市场秩序。
同时,邢颖以人民币70万元的价格向陈某出售涉案物品,远低于在专柜购买正品的实际市场价格;
陈某自述在英国留学时即对奢侈品比较了解,在案证据亦证实其常接触奢侈品经营,不能排除陈某明知涉案物品实际价值的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陈某因邢颖的知假售假行为陷入错误认识。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颖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变更。
被告人邢颖及辩护人关与本案定性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邢颖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家属代为返还他人钱款,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邢颖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量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在案冻结钱款及扣押物品依法处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冻结被告人邢颖名下银行账户(尾号0889)内钱款,折抵被告人罚金后,余款发还被告人邢颖;
在案扣押手提包五个、钱包二个、围巾四条、银色金属项链一条、挂坠一个、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