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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罗元宏,陈喜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6905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罗元宏,陈喜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罗元宏;陈喜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民初6905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元宏,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为普宁市。

被告:陈喜宏,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为普宁市。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元宏、陈喜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罗元宏、陈喜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13848305号“FORE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当庭申请撤回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13848305号“FOREO”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INTERSELECTTRADINGLIMITED),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包括修面刷、电刷(机器部件除外)、刷子等,注册有限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与上述商标注册人签订《知识产权共享协议》,取得涉案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有权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二、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罗元宏、陈喜宏受雇于犯罪嫌疑人罗伟南,并伙同犯罪嫌疑人陈金生,以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光雅园8巷17号一楼仓库等地为仓储、发售点,囤放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对外销售牟利。

2018年6月12日,民警将上述二被告抓获归案,并在上述地址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其中包含假冒原告第13848305号“FOREO”注册商标的面部按摩仪800个。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罗元宏、陈喜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和一万元。

该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

三、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经授权取得第13848305号“FOREO”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罗元宏、陈喜宏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假冒原告第13848305号“FOREO”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当庭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本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被告罗元宏、陈喜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答辩,应承担消极应诉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元宏、陈喜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元宏、陈喜宏负担1000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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