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834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二龙,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博,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刘二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经OPPO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裁定,准许OPPO公司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OPPO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被告刘二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OPPO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刘二龙: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
2.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含律师费2,500元及公证费1,500元)。
诉讼过程中,OPPO公司确认刘二龙已停止侵权,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OPPO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制造和营销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企业,其在第9类手机等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
OPPO公司发现,刘二龙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APP开设的店铺“阿龙通讯”(以下简称涉案店铺)中大量销售“OPPO”品牌手机(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手机)。
OPPO公司对通过证据保全公证购买的手机进行了鉴定,确认为假货。
OPPO公司认为,刘二龙销售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商标的手机,侵害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OPPO公司明确本案中仅就涉案店铺销售被诉侵权手机的行为主张权利,并请求本院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手机的销量、刘二龙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刘二龙辩称,其并不清楚涉案店铺是否为其所开设,亦不清楚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涉案店铺的订单基本上是通过刷单交易产生的,故其并未因被诉侵权行为获得利润。
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诉辩称意见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刘二龙为证明涉案商品链接的销售记录中存在大量刷单的交易,提供了一段视频。
该视频展示了多个“拼多多”账户的交易记录中有在涉案店铺购买商品的记录。
OPPO公司表示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也无法看出视频展示的订单与本案有任何关联。
本院认同OPPO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OPPO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O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移动电话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
2019年6月28日,OPPO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运行“拼多多”APP,在APP内以758元的价格付款购买“OPPOR9S全网通4G智能手机6+64G指纹解锁美颜拍照闪充r9splus”(店铺名称:阿龙通讯)项下“金色,R94+64G”商品一件,该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单独购买和发起拼单的价格为760元和758元,已拼238件。
2019年7月22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的公证员、工作人员监督OPPO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收取了前述公证购买的商品,进行拍照后交OPPO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自行保管。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沪卢证经字第XXXX号公证书并收取了公证费1,500元。
OPPO公司就前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手机出具《鉴定报告》称:正品手机有进网许可证,而被诉侵权手机无进网许可证;
正品手机保修卡有产品IMEI码,被诉侵权手机保修卡则无产品IMEI码;
被诉侵权手机的耳机按键内无丝印生产企业及时间;
被诉侵权手机的充电头内用铁块增重。
因此,被诉侵权手机并非OPPO公司生产的原装产品,是假冒产品。
庭审中,OPPO公司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商品,公证封存的商品在启封前均封存完好。
拆封后可见内有一款“OPPO”品牌手机一个,型号为R9。
手机外包装盒正面以及侧面、背面的产品信息标签、手机的背面、手机的电源适配器、产品保修卡上均印有“OPPO”商标。
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手机与OPPO公司提供的“OPPO”品牌型号为A5的正品手机进行比对,正品手机机身背后贴有进网许可证,保修卡上贴有IMEI码,而被诉侵权手机并无进网许可证,且产品保修卡上亦无IMEI码。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涉案店铺系由刘二龙开设。
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该商品链接于2019年8月10日被下架,8月16日被禁售,累计销量为234件,销售金额为280,422.5元。
刘二龙否认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入驻者信息,但确认寻梦公司所留存的涉案店铺入驻者手持身份证拍照的人员即为刘二龙本人。
OPPO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500元。
本院认为,OPPO公司涉案商标的所有人,且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链接于2019年8月16日被禁售,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被诉侵权手机与OPPO公司的正品手机存在差异,在刘二龙未能予以合理解释的情况下,OPPO公司据此主张被诉侵权手机并非OPPO公司生产,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手机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商品,被诉侵权手机上使用的“OPPO”标志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属于相同商标,因此被诉侵权手机属于侵犯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刘二龙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销售侵权手机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刘二龙否认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入驻者信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其亦认可入驻者手持身份证照片的人员即为其本人,故对于刘二龙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审理中,OPPO公司确认刘二龙已停止侵权行为,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金额,OPPO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刘二龙的侵权获利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刘二龙辩称侵权商品的销售记录中包含有大量刷单的交易,应从侵权商品的销售记录中予以扣除,但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刘二龙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OPPO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刘二龙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二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6,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
二、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660元,被告刘二龙负担2,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