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4民初6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长治市城区枫林大众超市,经营场所长治市颐丰苑东大街**商铺。
经营者:和凤玲。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市城区枫林大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