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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红山区永乐刘闯永和豆浆快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4知民初50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红山区永乐刘闯永和豆浆快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红山区永乐刘闯永和豆浆快餐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50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被告:红山区永乐刘闯永和豆浆快餐店,经营地:内蒙,经营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新华小区**楼100大厅经营者:李新江。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山区永乐刘闯永和豆浆快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案中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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