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84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靖县金燕汽车配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金山镇东建村319线边。
经营者:吴丽英。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靖县金燕汽车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