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882号原告:上饶市珍施酷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
法定代表人:李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哲,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曹县千绒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法定代表人:陈文昌,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饶市珍施酷尔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千绒会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市珍施酷尔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计982元,由原告上饶市珍施酷尔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