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90号原告:东莞市文思家居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苑馨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
被告:深圳市哇塞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玉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绍林,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圳娜,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文思家居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哇塞浪贸易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2020年9月8日,原告东莞市文思家居产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文思家居产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东莞市文思家居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