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19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地址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依斯卡化妆品有限公司莲塘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聚宝路太华大厦****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KU921。
负责人:樊后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依斯卡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东海王大厦****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3JX7N。
法定代表人:樊后奇,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伟,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依斯卡化妆品有限公司莲塘分公司、深圳依斯卡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3民初2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