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68号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万和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BLR81。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道庚,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禾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后瑞社区后瑞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996066。
法定代表人:陈万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林辉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