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359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尚达润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与黄云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MX1CXXB。
法定代表人:李建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固镇县尚达润发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