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康雅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塱边村红岗。
法定代表人:刘勇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浩,广州汉文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迅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官涌村海涌路**。
法定代表人:刘勇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浩,广州汉文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塞伯默尔控股两合公司(KESSEBÖHMERHOLDINGKG)。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拜德埃森49152名德内大街**。
代表人:奥利弗•克塞伯默尔,该公司经理兼无限责任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豹,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广州市康雅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雅乐公司)、广州市迅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塞伯默尔控股两合公司(以下简称克塞伯默尔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4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康雅乐公司、迅创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1.淘宝公司并不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方。
克塞伯默尔公司在第三方经营的淘宝店铺中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获知了该店的经营主体信息,但其并未将该经营主体列为本案被告。
淘宝公司仅是为网络交易双方提供虚拟交易场所的经营者,并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且克塞伯默尔公司也未举证 证明淘宝公司实施了销售行为。
本案中,若将淘宝公司替代 第三方淘宝店铺作为销售者起诉,将导致被诉侵权销售行为等事实难以查明。
2.淘宝公司与康雅乐公司、迅创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本案中,康雅乐公司、迅创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淘宝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其提供了网络交易平台给第三方卖家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而第三方卖家的经营主体并不是康雅乐公司、迅创公司,故康雅乐公司、迅创公司并非通过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因此,淘宝公司与康雅乐公司、迅创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并不相同,亦无关联,不存在共同侵权的事实基础,不应作为共同被告,克塞伯默尔公司应分别起诉。
3.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克塞伯默尔公司并未起诉明确的销售者,而康雅乐公司、迅创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其住所地及制造地均不在浙江省杭州市,亦无证据证明康雅乐公司、迅创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实施了侵权行为,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克塞伯默尔公司未作答辩。
淘宝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克塞伯默尔公司诉称,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上的多家C店店铺(包括“辰星五金批发”、“岚曦厨卫店”、“少华厨饰装配五金”等)销售、许诺销售了由康雅乐公司、迅创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克塞伯默尔公司遂起诉请求淘宝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供了其在上述店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书等初步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克塞伯默尔公司可以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淘宝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淘宝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与康雅乐公司、迅创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内容,并非在管辖异议程序阶段的审查范畴,康雅乐公司、迅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乐 书记员 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4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25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专利侵权;
管辖异议;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康雅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迅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塞伯默尔控股两合公司(KESSEBÖHMER HOLDING KG);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广州市康雅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迅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法律问题 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 裁判观点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