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73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平安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诺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科技城******A201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6776845K。
法定代表人:陈爱伟,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欧诺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