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97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佩,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嘉骏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润青书 记 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