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697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12111Y。
法定代表人:刘涛,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惠娴,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先娥,女,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div>被告:深圳市源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强北路赛格广场**50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88845D。
法定代表人:赵艳艳。
被告:深圳市茂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宝田工业区****A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197071B。
法定代表人:龙红成。
被告:深圳市卡菲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英郡年华****17E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063206。
法定代表人:柳周。
被告:广州品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福路****信用代码:914401015602001078。
法定代表人:周石。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先娥、深圳市源智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茂正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卡菲卡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品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