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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豹行自行车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861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豹行自行车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豹行自行车有限公司;新余莫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61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七里经堂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86426184J。

法定代表人:翁勇刚。

被告:深圳市豹行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十二路**中电照明研发中心**303B1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18428G。

法定代表人:翁勇刚。

被告:新余莫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矿建天工美食文化广场**楼**信用代码:91430104MA4QB44N29。

法定代表人:张洁。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豹行自行车有限公司、新余莫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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