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61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七里经堂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86426184J。
法定代表人:翁勇刚。
被告:深圳市豹行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十二路**中电照明研发中心**303B1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18428G。
法定代表人:翁勇刚。
被告:新余莫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矿建天工美食文化广场**楼**信用代码:91430104MA4QB44N29。
法定代表人:张洁。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豹行自行车有限公司、新余莫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