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377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墩亮,男,汉族,1990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住址:惠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墩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