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987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燕,女,1991年11月10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