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07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江杰,男,汉族,1996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江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江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人民陪审员 倪德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春燕 附注:主要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