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658号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金百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琴苑小区西区13幢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史志望。
被告:史志望,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
被告:遂宁市好爱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平中路385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红梅。
被告:赵红梅,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金百豪贸易有限公司、史志望、遂宁市好爱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赵红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