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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鲤城区迅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521号
案件名称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鲤城区迅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区迅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21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鲤城区迅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东鲁社区金狮巷** 法定代表人:黄世杰。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鲤城区迅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鲤城区迅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人民陪审员  倪德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斌斌 书记员廖春燕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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