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99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培添,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培添、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蒋秀华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