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30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静,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黄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