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76号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麻涛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本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川本厨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厚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百诗顿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莫志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美乐华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甄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炳胜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伟俊,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树钊,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川本厨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百诗顿电器有限公司、河南美乐华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炳胜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中山市帅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