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辖终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历城区华谊歌厅,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0号万虹广场6楼03A室。
经营者:施宝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历城区华谊歌厅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5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历城区华谊歌厅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地域管辖。
即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是依据贵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上诉人并不知情,且并非法律规定,仅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效力。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城区、章丘区、济阳区、商河县××新区××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故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