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11664号之一原告:上海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杜伟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宏杰被告:东莞市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严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其磊,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宏杰、东莞市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 颖人民陪审员 杨德荣人民陪审员 刘瑜凤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俞 璐书 记 员 蒋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